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大成科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1438号
原告: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66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高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陇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大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450号欣欣茗园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大成科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76元,由甘肃中通申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