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良昊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合作市良昊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3001民初39号
原告合作市良昊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南州合作市(州)地税局上侧。
法定代表人:申海宏,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旦知旺杰,男,藏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公司。
地址:甘南州合作市怡安家园住宅小区第A5栋西一层7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人伤核损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作市良昊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合作市良昊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举证不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作市良昊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意思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作市良昊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合作市良昊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38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