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3745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鸿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南区)民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396077548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5301120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鸿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甘09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酒泉鸿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94177.15元,执行费13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2022年8月8日、2022年9月29日、2022年12月9日先后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