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2民初194号
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城关镇北辰路640号。
法定代表人:岳小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福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福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甘肃翔顺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种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