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5民初1111号
原告:兰州合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辉,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康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波,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合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合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合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68元,减半收取16484元,由兰州合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师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