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执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5752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三路南、港西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5004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神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PGU3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山东神驰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2022)鲁050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山东神驰控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503执2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