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65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兰州粤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比科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成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宏,兰州粤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兰州粤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定军
人民陪审员 段晓慧
人民陪审员 严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禄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