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6民初931号

原告:**,住礼县。

被告: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学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谈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