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6民初931号
原告:**,住礼县。
被告: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学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谈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