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226民初68号
原告:**,住礼县。
被告: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礼县。
法定代表人:任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礼县。
被告:董某。
原告**诉被告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波及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及时如数全额结付所欠机械租赁费74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被告董某挂靠礼县陇辉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王坝农业中学新校建设,期间在原告处租赁工程机械用于该校工地施工,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如数付清租赁费,材料费,现剩余尾款74000元,截止目前讨要无望。自和被告董某达成租赁协议到工程结束,董某,陇辉公司结付过几次欠款,2021年2月由陇辉公司通过银行支付。
被告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承包礼县王坝农中建设,建设人是董某,我们也签了合同。去年已经结清,所有欠款是董某个人的事,只有劳务合同购销合同的才与公司有关系,这些都是董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
被告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截止目前给董某的账务都已经结清,项目有多少资金给付多少,都有详情的账目。
被告董某辩称,欠款数字都是合适的,欠条是我写的,我认可。
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某挂靠礼县陇辉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王坝农业中学新校建设,期间在原告处租赁工程机械用于该校工地施工。工程完工后,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董某的账务已经结清。原告**与被告董某对租赁费进行核算并支付后,剩余74000元未付,2021年2月4日被告董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董某主张债务,但被告未予偿还,致使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及时如数全额结付所欠机械租赁费7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董某之间的租赁关系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被告董某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董某的账务已经结清,被告董某应按照欠条的约定向原告履行尚欠原告租赁费74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共计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董早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章贵
人民陪审员 王石会
人民陪审员 李书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元
书 记 员 凌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