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礼县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226民初167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3日,住甘肃省武都区桔柑乡大岸庙行政村***社056号,身份号码:622621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五***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五***事务所律师。 被告:礼县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63322007116。 法定代表人:**,礼县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号码:6226281966********。 原告**与被告礼县礼县陇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县陇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因受疫情影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采取线上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礼县陇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税金307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原告挂靠礼县陇辉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中标礼县教育局马河乡***、***幼儿园工程建设项目,原告于2018年7月开始施工,于2018年11月竣工。被告于2018年7月至2021年12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及质保金,剩余的税金一直不予支付。2022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公司会计**联系,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税金为3070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礼县陇辉公司辩称,案涉的项目施工班组长是***,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由于***在太塘和**的工程有欠款,所以被告没有退本项目税款,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他应当向***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7日,被告将自己承建的案涉工程发包给***承建,同年6月20日,被告以承包人身份与礼县教育局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包了案涉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18年7月至2021年12月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及质保金,但对剩余的30700元税金一直不予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时,被告以“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施工合同”为由拒绝,而成诉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并未就案涉工程的建设施工签订协议,原告虽然负责案涉工程的建设施工,但是其并未向本院提交其与分包人***之间有实际施工的合同,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认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或是如被告所言的***委托人。依照“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原告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鉴于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或者原、被告间存在合同关系,故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谈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