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大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02民初13245号
原告:陇南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新市街区粮食局综合楼441室。
法定代表人:张宏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男,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徽县。
被告:甘肃大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26号西北弘大厦24层24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陇南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大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大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陇南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格证服务指导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依据合同支付的款项60000元;三、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陇南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需为原告员工张博淏申领安全员C证资格证,经人介绍得知被告甘肃大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处有专门培训、申领相关资格证的业务,经到被告处咨询、了解、介绍,被告方一再承诺能为原告方办理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并负责原告人员资格证的注册及申领,在被告方的一再催促下,原告委托工作人员张博淏前去为自己办理安全员C证资格证并注册于原告公司,2017年8月31日签定《资格证服务指导合同》,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一个月左右办理完毕,合同约定于2018年3月21日前完成原告方人员资格证的培训、申领、注册,并收取相关费用60000元,除约定为原告方人员进行培训、申领、注册前完成原告方人员资格证的培训、申领、注册,并收取相关费用60000元,除约定为原告方人员进行培训、申领、注册安全员C证资格证外,在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中约定,被告方出现任何违约行为,需退还原告方支付的本项目费用,如被告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原告提供有效的证书,被告方在二十五个工作日退还原告方所有所缴纳费用,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照要求提交了所有合同所需材料,但被告方不仅没有安排原告方人员进行培训,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之下一直一拖再拖,后被告工作人员滕盼盼告知原告,被告方和甘肃北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系同一老板,合同约定业务可能涉嫌诈骗,2018年10月7日原告委托张博淏前去兰州市公安局经侦队报案,办案机关也收取了原告提供的报案材料与证据,但2019年10月27日兰州市公安局经侦队电话通知原告该案未刑事立案,告知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资格证服务指导合同》、收据。上述证据已经开庭出示和本院的审查,对其相应证明力,本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陇南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委托员工张博淏与被告甘肃大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资格证服务指导合同》,约定在2017年8月31日-2018年3月31日内为原告员工张博淏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并负责资格证书的注册及申领。原告于合同签订日向被告甘肃大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项目总费用60000元整。后被告甘肃大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陇南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大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格证服务指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截止至2019年11月13日,被告甘肃大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仍未向原告陇南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也未按约向原告陇南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退款,依照合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若甲方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合同时间范围内不能为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乙方提出书面退费申请,在甲方受理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所有缴纳费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陇南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格证服务指导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原告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陇南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大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格证服务指导合同》;
二、被告甘肃大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日内向原告陇南凯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项目款6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大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雨宁
人民陪审员  张广真
人民陪审员  蔡玲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