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百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部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2722号
原告:天水百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花牛村**(储木厂院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男,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部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水百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部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天水百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百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水百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