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启明光电有限公司

郑州市银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永昌启明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银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昌启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东部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市银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昌启明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民初4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银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协议管辖约定明确,被上诉人永昌启明光电有限公司为违约方。且本案案由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应为加工行为地即上诉人住所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双方是否违约,哪一方违约,应在实体审理时查明。本案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被违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约定不明,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甘肃省永昌县,故永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郑州市银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