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县东城街道永顺钢管租赁店与深圳市博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4250号之一

原告:永嘉县东城街道永顺钢管租赁店。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上塘街**。

经营者:陈晓敏,女,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松,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克坚,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王母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满京华喜悦里华庭****804-805/div>

法定代表人:韦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永嘉县东城街道永顺钢管租赁店与被告深圳市博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永嘉县东城街道永顺钢管租赁店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嘉县东城街道永顺钢管租赁店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东城街道永顺钢管租赁店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嘉县东城街道永顺钢管租赁店负担。

审判员  胡长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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