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1619号
原告:郑州亿乔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盛和社区3号院10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WJ0Y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康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盛和社区3#地块项目部一楼机电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WJ7N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满京***里华庭二期12座804-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1329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道5号路安特大厦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6518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亿乔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康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亿乔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康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亿乔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康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亿乔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康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