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滨服饰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2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九街玉泉路89号某栋某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滨服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333号汇滨广场汇绣阁某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滨服饰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调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950000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滨服饰商业有限公司持有深圳汇滨实业有限公司35%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止。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当事人。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申请处分相应股权,且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白田甜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