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21509号
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屏山社区黄坑屏东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90J4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兴塘社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215、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LDUF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4元,本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