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31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兴塘社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215、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DUF5C。
法定代表人:杨英标。
委托代理人:宋思逸,系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安平,系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971执3169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龙泽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