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民初1144号
原告:张日成,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应根,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1号8楼之三,注册号44068100004382。
法定代表人:陈泽恩。
原告张日成诉被告佛山市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日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桂秀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