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15517-4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争名,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升中路9-11号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曾炜良。
原告***与被告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曾**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2元,合计22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孙慧
人民陪审员朱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