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执保1603号
原告(申请人):曾**,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争名,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升中路9-11号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曾炜良。
本院受理原告曾**与被告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曾**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原告曾**提供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8月7日收到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
以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