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执保2188号
原告(申请人):曾德沛,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争名,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升中路9-11号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曾炜良。
本院受理原告曾德沛与被告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7日根据原告曾德沛的申请依法作出(2019)粤0111民初280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原告曾德沛因与被告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现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德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