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28040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争名,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升中路**第**。
法定代表人:曾炜良。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18元,保全费13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