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8368-1号
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港口路11号六座二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4UQ4LAX8。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西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建设二路1号一座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8636219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西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816031.0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西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16031.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