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海区景和建筑材料经营部、广东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702民初9830号之一
原告:江海区景和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七东桃江18号。
经营者:胡桂朝,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芸,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南兴小区马曹路2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盛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区景和建筑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广东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海区景和建筑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海区景和建筑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广东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6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海区景和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冬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成香
书 记 员 冯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