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3民初2083号之一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鸿鹏通风设备厂。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化工工业园308国道北侧。
被告烟台冰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永达街728号。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鸿鹏通风设备厂诉被告烟台冰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供销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寿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只约定了签约地为寿光,但对合同履约地没有明确约定,异议人认为原告起诉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即异议人所在地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将此案移交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寿光市,所以寿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烟台冰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法人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及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加盖单位印章),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