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阳智慧建设有限公司

3834广东华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古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903民初3834号
原告:广东华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水口工业园5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王旭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如,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农垦大厦。办公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春友,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东华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与被告古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后,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阳公司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份,被告以招投标的方式获得大纵湖东晋古城项目的承建权,我公司从事智能化信息工程方面的施工。2014年11月14日与被告签订了分包协议,协议约定了相关工程的灯光及控制由我公司承包,我公司必须交纳保证金180万元,签订合同的当天我公司通过银行付款180万元给被告,后被告一直未通知我公司进场施工,在此期间我公司多次要求进场施工。2015年9月9日我公司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及解除合同协议书,经我们通过查询,被告已经收到。后又通过微信及短信方式与被告的工作人员李扬联系,李扬在微信中同意退款,但一直未予退还。故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古今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工商登记查询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特许投资建设及项目回购合同》及《工程分包协议》,证明被告承建大纵湖东晋古城项目、被告将涉案工程分包及原告以及涉案工程开工日期。4、《中国银行对公客户付款通知单》,证明原告于合同签订当天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5、《解除协议通知函》、《解除合同协议书》及邮寄单,证明原告向被告寄出《解除合同协议书》及《解除协议通知书》,与被告解除分包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6、手机短信及微信聊天截屏记录,证明原告曾向被告项目负责人多次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7、《律师函》及邮寄查询单,证明原告曾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借故不签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可以认定,原告是从事智能化的信息工程方面的施工,2014年11月份,被告以招投标的方式获得大纵湖东晋古城项目的特许投资建设及项目回购权,2014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分包协议,载明,原告承建被告处的弱电工程,协议约定了相关工程的灯光及控制由原告承包,原告必须交纳保证金180万元,签订合同的当天原告通过银行付款180万元给被告,后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在此期间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要求进场施工。2015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及解除合同协议书。要求解除分包协议,在2015年9月20日前退还180万元保证金,逾期期按月息3%计算利息。后又通过微信及短信方式与被告的工作人员李扬联系,李扬在微信中同意退款,但一直未予退还。故原告诉来我院。
本院认为,古今公司与大纵湖公司签订《东晋古城BT工程特许投资建设及项目回购合同》后,将弱电工程分包给华阳公司,并收取华阳公司180万元保证金,但分包协议未实际履行。华阳公司向古今公司发出《解除分包合同协议书》后,古今公司未作答复亦未按返还保证金,应负全部责任。所收的保证金应予返还,并承担从收取保证金之日起至判决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华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古今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东华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80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被告古今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广东华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古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玉国
审 判 员  陈晓辉
人民陪审员  蔡宝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艳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