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6346号
原告:广东环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舜商务中心B306房。
法定代表人:吴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乐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舒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曾拥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文,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环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院公司)与被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乐逵、黄舒虹、被告达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达进公司向环院公司支付工程款1501875.17元及违约金1200000元(自2018年7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每日按当期工程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工程总承包价的20%,暂计至2020年4月27日为120000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环院公司承包达进公司位于中山市三角洲高平工业区络合/油墨废水改造及深度处理工程,合同总价6000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具体的付款方式,但达进公司未按约定付款,至今拖欠环院公司工程款,按照合同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达进公司每逾期每日应付当期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约定质保期1年。据此,环院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达进公司辩称,环院公司主张的工程款1501875.17元没有含税,扣减相应税点,达进公司拖欠环院公司的工程款应是1461845.83元。双方约定质保期是一年,但是在质保期内达进公司因为总氮浓度超标而多次被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环院公司违约在先,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达进公司拒付剩余工程款,因此,达进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环院公司的施工资质包括:废水乙级、废气乙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2017年9月15日,达进公司、环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达进公司将其公司的络合/油墨废水改造及深度处理工程发包给环院公司施工,工程内容:络合/油墨废水改造及深度处理工程设计、设备安装施工、调试项目,内容包括相应改造项目的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电气工程、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单项专业的验收、质量保障等相关服务的总承包,包工包料。合同总价6000000元,付款方式:达进公司在签订合同后符合施工条件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1800000元给环院公司;环院公司的主要设备到场后五个工作日内,达进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5%即1500000元给环院公司;设备安装完成,经达进公司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达进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1200000元给环院公司;工艺调试完成,通过第三方有资质单位监测采样达标后五个工作日内,达进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1200000元给环院公司;质保金:质保金为合同总额的5%即300000元待工程质量责任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调试及验收费用说明:工程调试期间费用,如调试动力费、药剂费、达进公司操作工人工资等由达进公司负责;菌种购买培养及运输费用由环院公司负责;项目的检测验收费用由达进公司负责,环院公司积极配合。工程验收方式、移交及质保期:环院公司只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负责,确保合同范围内处理系统出水达到本合同的标准(以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为准);安装工程验收由达进公司或其授权代表进行,验收标准按有关适用规范和合同附件列明的标准;设备安装完成并经双方验收移交、调试正常、第三方检测水质合格起1年未质保期。违约责任:如达进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应向环院公司支付应付当期工程款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承包价的20%。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双方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验收报告记载:环院公司、达进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双方确认涉案工程于2018年7月25日完成验收。达进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498124.83元。
达进公司委托广东铁达检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达公司)对达进公司的污染物排放现状进行检测,2018年10月12日,铁达公司对达进公司的废水、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进行了采样。经检测,以上检测项目均达标。铁达公司对此出具检测报告。双方确认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
环院公司称其主张的违约金是针对第三、四、五笔款项,第三笔款项应在设备验收合格日即2018年7月25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1200000元,但达进公司的付款情况为:2018年8月16日支付300000元,同年8月29日支付300000元,同年10月8日支付248124.83,2019年1月15日支付100000元,同年同年4月16日两笔共支付250000元;第四笔款项应于第三方出具检测报告后即2018年10月31日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1200000元,达进公司未支付该款;第五笔款项应在质保期满即2019年10月31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300000元,达进公司未支付该款。
2018年7月25日为星期三,五个工作日内为2018年8月1日前。2018年10月31日为星期三,五个工作日内为2018年11月7日前。2019年10月31日为星期四,五个工作日内为2019年11月7日前。
达进公司提交三份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的处罚决定书,拟证实在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内,由于环院公司的工程不合格,导致达进公司排放的污水超标从而被处罚,因此,达进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达进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达进公司拖欠环院公司工程款的数额;2.达进公司应当如何向环院公司支付违约金。焦点1,工程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总报价是6000000元,双方确认达进公司已付款的数额是4498124.83元,故达进公司还应向环院公司支付工程款1501875.17元。关于达进公司要求在剩余工程款中扣减相应税费的意见,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达进公司的该点答辩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焦点2,达进公司虽然被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处罚,但没有证据证明是环院公司施工的工程不合格导致达进公司被处罚,达进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拒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达进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向环院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环院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因为达进公司迟延付款遭受的经济损失达到1200000元,故本院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即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起算时间,首先,第三笔款1200000元,按照约定达进公司应于2018年8月1日前支付完毕,但达进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该款,因此,该笔款的违约金应从2018年8月2日起以达进公司实际拖欠的工程款数额为基数计算,其中以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同年8月16日,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7日起计至同年8月29日,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0日计至同年10月8日,以351875.17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9日计至2019年1月15日,以251875.17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计至同年4月16日,以1875.1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其次,第四笔款1200000元,按照约定达进公司应于2018年11月7日前支付完毕,但达进公司未付款,因此,该笔款的违约金应从2018年11月8日起以达进公司实际拖欠的工程款数额为基数计算;第五笔工程款300000元,按照约定达进公司应于2019年11月7日前支付完毕,但达进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该款,因此,该笔款的违约金应从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广东环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1875.17元及违约金(以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同年8月16日,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7日起计至同年8月29日,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0日计至同年10月8日,以351875.17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9日计至2019年1月15日,以251875.17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计至同年4月16日,以1875.1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7日起计至同年8月20日,以上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875.1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环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15元,由原告广东环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98元(该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317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宁
人民陪审员 凌慧怡
人民陪审员 戴光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