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938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开发区世纪大道供销社办公大楼四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郑帮雄,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俞悦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夏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