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705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丞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丞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