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427民初42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现住赣州市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省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现住赣州市会昌县,
被告:***,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现住蕉岭县,
被告:广东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蕉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72596749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