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民初35561号
原告:广东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巡抚路**201。
法定代表人:谭青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征,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珍,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9号之二301(自编307、308)。
法定代表人:郑年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琪,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东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征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旅游费116971元;2.被告赔偿原告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1日,原告委派员工苏勇军到被告的营业点,为原告办理员工及家属30人参加2020年2月1日出发的“曼谷芭提雅双飞六天五晚贵宾团”旅游事项,并签署了《单项业务委托合同》《旅游行程表》。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旅游团费116971元。因新冠××疫情的影响,旅程不能成行,双方2020年3月25日签订《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内容变更确认书》,约定解除原有的旅游合同,由被告退款116971元给原告。但被告未退款。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交了上述《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单项业务委托合同》和所附的旅游行程资料;原告向被告转款116971元的银行凭证;《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内容变更确认书》;证明苏勇军为原告员工的《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被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商事登记信息;原告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1000元的发票等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同意退还原告116971元,不同意赔偿保险费。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委托员工苏勇军与被告(乙方)签订《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单项业务委托合同》,载明与所附的《旅游行程表》等同时生效。合同所附包括旅游行程简介、报价表、旅游须知在内的旅游行程资料载明,原告参加的旅游团为“曼谷芭提雅双飞六天五晚贵宾团”,2020年2月1日出发,团员30人。2019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转去旅游团费116971元。因新冠××疫情影响,原告的员工未能出行。2020年3月25日,原告委托员工苏勇军与被告签署《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内容变更确认书》,载明按原告退团处理,被告需退还116971元。但被告未履行债务。2020年8月3日,原告对被告及其股东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为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作诉讼保全,委托第三方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支出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保险保险费1000元。在诉讼中,原告撤回对南湖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单项业务委托合同》、《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内容变更确认书》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退还旅游团费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旅游团费116971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告申请诉讼保全自主选择以第三方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事先与被告无关于违约方承担支出保险费的约定,其支出的保险费应自行承担。本案纠纷的产生责任在被告,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旅游团费116971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诉讼保全费1104.86元均由被告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东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绮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