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泽森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泽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118民初4938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泽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原告广州市长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展翔
书记员  叶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