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振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振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3203号
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翟立国,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晶晶,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振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xxx3号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振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2元,由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