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广东东方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炎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698号
原告: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天山曹桥路。
法定代表人:**中,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东方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潭村路350号1301之二01单元。
被告:广东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塘西村兴南大道33号A栋619A。
被告:江龙,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方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炎华建设有限公司、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00元,减半收取计10850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