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24执恢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广东东方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桂市民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东方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东东方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东东方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有存款,2018年3月6日本院予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00元,该笔款项中2607元用于缴纳执行费,余款397393元作为执行款用于清偿债务,但上述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经依法释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余款的追讨,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桂市民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文
代理审判员*柳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