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04民初350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万发街65号。
负责人:***,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支行员工。
被告:泉州市远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区,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新村68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住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泉州市远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以与七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七被告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撤回对被告泉州市远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42元,减半收取6571元,由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负担。
审判长龚万淳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戴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