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泉州市远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4民初1391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万发街。
负责人:万远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言,女,系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支行员工。
被告:泉州市远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新村68-6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丰泽区浔江路3号盛泰商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被告泉州市远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远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撤回对泉州市远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戴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