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04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洛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发街**号。
负责人:万远胜,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泉州市远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江路3号盛泰商厦6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赖伟鹏,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男,***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远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504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市远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执行人泉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已与被执行人泉州市远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案外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504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