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沧州华翔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531号
原告:沧州华翔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万仞峰。
沧州华翔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沧州华翔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华翔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12元,减半收取计48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荣金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