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6执791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28层2802、2807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203号大院3梯201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曾宪繁。
被执行人:曾宪繁,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关于广州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蓝太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宪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7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货款973620元及违约金34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80元、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茂名市光华北路××院××房(查封期限至2020年8月24日届满,如需续封请在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但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待本院发函调查涉案房产的抵押情况后再做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9)粤0106执79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