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晨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06民初11382号
原告:广州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建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静、蔡裕馨,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晨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朗洁,系该司职员。
被告:***,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广州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创公司)诉被告广东晨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静、被告晨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朗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晨仁公司立即结清所欠原告货款449470元;2、判令被告晨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426元;3、判令被告***对被告晨仁公司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6日,被告晨仁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MC-2016-12-6-ZHY的《购销合同》(见证据一)。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晨仁公司提供共计人民币488520元的货物一批。付款方式及期限为:被告晨仁公司以远期支票形式(开至2017年1月10日)一次性付清合同全款。被告晨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付款,应按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如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晨仁公司的要求向被告晨仁公司交付了总金额为人民币491970元的货物,但被告晨仁公司在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后,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到期送银行入票时被退票,未能依约结清货款。经双方对账,截至2017年1月13日止,被告晨仁公司尚欠原告的货款为人民币491970元。对账后,被告晨仁公司除了于2017年3月21日支付了人民币40000元外,对余款人民币451970元至今未付。该款已严重超出约定的付款期限,依约应支付人民币24426元的违约金给原告。2017年2月l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愿意就被担保人被告晨仁公司与原告发生的业务往来过程中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包括并不限于所欠货款、工程款、服务费等)为被担保人被告晨仁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担保为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当被告晨仁公司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不能如约按期结清所欠债务,或只能支付部分债务时,则被告***即刻履行担保义务,担保的范围包括被告晨仁公司拖欠原告的所有债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担保期间为贰年,自应负款项履行义务到期之日起计算。目前,上述被告晨仁公司所欠原告的货款和违约金己严重超出约定的付款期限,按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连带担保义务,付清被告晨仁公司所欠的上二述货款及违约金给原告。对于上述欠款和违约金,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晨仁公司、被告***追讨,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晨仁公司提供货物,被告晨仁公司负有按时付清货款的义务。被告晨仁公司在超出付款期限的前提下,迟迟没有结清所欠的货款,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作为上述所欠货款及应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负有连带清偿这些债务的义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晨仁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无意见。
被告***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晨仁公司(甲方)与明创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合同总价为488520元;甲方以远期支票形式(开至2017年1月10日)一次性付清合同全款;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付款,应按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明创公司向本院提交晨仁公司出具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各一张,金额分别为488520元、491970元,及相应银行开具的退票理由书,表示两张支票因余额不足,均被银行作退票处理,故晨仁公司未按约付款。
此外,明创公司还提交了晨仁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一份,载明:核对至2017年1月13日晨仁公司欠明创公司货款为491970元。明创公司确认对账后晨仁公司已分别向其还款40000元及2500元,故主张晨仁公司支付货款449470元,并当庭变更该诉请金额。
2017年2月16日,***出具《担保函》一份,载明:***愿意就被担保人晨仁公司与明创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所欠明创公司的全部债务为晨仁公司向明创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被担保人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不能如约按期结清所欠债务,或只能结清部分债务时,则担保人即刻履行担保义务,担保的范围包括被担保人拖欠明创公司的所有债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明创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本院认为:明创公司与晨仁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明创公司提交经由晨仁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银行支票及退票理由书,表示其依约供货后晨仁公司至今仍欠货款449470元未付。现晨仁公司到庭,确认上述欠款属实,理应付款。同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晨仁公司以远期支票形式(开至2017年1月10日)一次性付清合同全款,逾期付款的应按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晨仁公司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明创公司主张晨仁公司支付违约金24426元(488520元×5%)符合合同约定,晨仁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另,***于2017年2月16日向明创公司出具《担保函》,就被担保人晨仁公司与明创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所欠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明创公司主张***就上述晨仁公司应付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亦予以支持。***承责后可向晨仁公司追偿。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晨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9470元;
二、被告广东晨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426元;
三、被告***对被告广东晨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广州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广东晨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50元、财产保全费2900元,均由被告广东晨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负担后可向广东晨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煜
人民陪审员  陈美良
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颖蓉
李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