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40044号
原告: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F3楼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61446B。
法定代表人:周静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733036285。
法定代表人:吕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协商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玉立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