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3财保4290号
申请人:东莞市展宏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常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产业园区**702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展宏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50485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展宏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医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50485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案件申请费525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展宏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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