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友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友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402执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友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闽0402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友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本案与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闽0402执156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金锌、刘红、罗高治、刘秋珠、黄承鸿、永安燕江国际大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均为涉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且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统一由(2020)闽0402执1560号案件进行处置,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0)闽0402执1560号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402执1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骞 审判员 林伦兵 审判员 田加溁
书记员 洪以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