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友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友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402民初2718号
原告福建省友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机电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星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谊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水英、谢翠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星房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永星房产公司与友谊机电公司签订的《永星国际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永星房产公司的原因,该合同最终未能全面履行,经委托第三方审核合同终止工程尾款金额为1303020元,双方于2018年11月20日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该工程尾款1300000元分三期支付,但永星房产公司仅履行第一期260000元,剩余1040000元已达到支付条件但至今未支付,永星房产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现友谊机电公司向本院请求判令永星房产公司支付该拖欠工程款104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永星房产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给友谊机电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友谊机电公司请求判令永星房产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永星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福建省友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0000元。 二、被告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福建省友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2130元(该利息以10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0年11月19日,此后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330元,由被告三明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胡江平
书记员  魏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