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司技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该局生产管理部副部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1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即责令被执行人停止船舶舾装件生产项目的生产、使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1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执行听证,被执行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并无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1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1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即责令被执行人停止船舶舾装件生产项目的生产、使用的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