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

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9512号
原告: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福安村洪奇沥东岸十一至十二涌。
法定代表人:陈宏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䶮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