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

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9514号之一
原告: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福安村洪奇沥东岸十一至十二涌。
法定代表人:陈宏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24元,减半收取计9,012元(尚未缴纳),不再收取。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黄梦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宗 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