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9514号
原告: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福安村洪奇沥东岸十一至十二涌。
法定代表人:陈宏领,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广州文船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黄梦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宗 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